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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恶意仲裁双倍工资是否算敲诈

王** 上海-松江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12.28 02:28:48 328人阅读

员工恶意仲裁双倍工资是否算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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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正常通过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属于利用合法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一般不算敲诈勒索,因为敲诈勒索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
(2)若员工故意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主张双倍工资,构成虚假仲裁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虚假仲裁行为严重时会被认定扰乱仲裁秩序,仲裁机构会驳回其请求。
(4)若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不过仅恶意仲裁通常达不到敲诈勒索犯罪程度,需结合具体行为和证据判断。

提醒:
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应基于真实情况,不得伪造证据;用人单位若遭遇虚假仲裁可依法维权,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2-28 08: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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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员工正常通过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这是合法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无需担忧。
(二)若发现员工故意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可向仲裁机构反映,仲裁机构会驳回其请求。
(三)若因员工虚假仲裁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虽然此条针对仲裁员,但体现了对仲裁秩序的维护精神,员工虚假仲裁扰乱秩序也应承担相应后果。

2025-12-28 06: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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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正常仲裁双倍工资不算敲诈,这是合法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

2.若员工故意造假、虚构事实来仲裁双倍工资,属虚假仲裁,违反诚信原则。情节严重时,仲裁机构会驳回请求。

3.若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要求赔偿。一般恶意仲裁难达敲诈勒索犯罪程度,要结合具体行为和证据判断。

2025-12-28 05:4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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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恶意仲裁双倍工资一般不算敲诈,但故意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主张双倍工资属虚假仲裁行为,严重时仲裁请求会被驳回,造成损失需赔偿,是否构成敲诈要结合具体行为和证据判断。
法律解析: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员工通过仲裁主张双倍工资本是合法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然而,若员工故意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来主张双倍工资,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虚假仲裁行为。情节严重时,仲裁机构会驳回其请求。若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不过,一般的恶意仲裁通常达不到敲诈勒索犯罪的程度,具体要结合实际行为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劳动仲裁问题,难以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得当或不知如何应对对方的恶意仲裁,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05:3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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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恶意仲裁双倍工资通常不算敲诈勒索,因为员工通过仲裁主张双倍工资是合法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
2.若员工故意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主张双倍工资,属于虚假仲裁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时会被认定扰乱仲裁秩序,仲裁机构会驳回其请求。
3.若是虚假仲裁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但仅恶意仲裁一般达不到敲诈勒索犯罪程度,需结合具体行为和证据判断。
解决措施和建议:用人单位遇到员工恶意仲裁,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伪造证据等行为。仲裁机构要严格审查证据,对于虚假仲裁行为及时处理。员工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合法方式维权。

2025-12-28 04:23:20 回复

面对不遵守工作准则员工恶意仲裁双倍工资,应该积极寻找相关证据,并积极应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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