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中,此举动并不合乎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果
劳动者想要终止同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可以通过提前三十天之上的书面通知方式来实现这一意愿;而对于处在
试用期中的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天通过
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表达其离职意图即可。
虽然身为劳动者的您提前了两天提出
辞职,可能并未完全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为您结算
工资的正当理由。
因为工资乃是反映您付出劳动的合法所得,理应按照您实际工作的天数以及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合理支付。
建议您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如协商失败,您有权向当地劳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起劳动
仲裁,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