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如遇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情形,且在规定的医疗
期限届满之后仍无法胜任其原本工作岗位,亦或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工作职位,则用人单位可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进行操作。
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正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有关事宜,或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之后,方可解除双方签订的现有
劳动合同关系。
而上述所提及的
医疗期限的具体时长,将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综合决定。
通常情况下,对于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在现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劳动者而言,其医疗期限应为三个月;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在现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达到或超过五年者,其医疗期限则相应延长至六个月。
此外,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已达十年以上、在现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下的劳动者来说,其医疗期限同样为六个月;而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现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劳动者而言,其医疗期限则为九个月;至于实际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下、在现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在二十年以下的劳动者,其医疗期限则为十二个月;而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劳动者而言,其医疗期限则为十八个月。
然而,用人单位在执行此类
辞退员工的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有可能被视为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