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整体迁移至其他地点,使得劳资双方原本签署的劳动
合同履行地址出现了重大改变。
在此情况下,倘若员工不愿意跟随公司一同前往新的办公场所,便很有可能会触发到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相关事宜。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对于此类情况给予员工相应的
经济补偿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即根据被聘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数,每满一年付给其一月薪水的标准用以作为经济补偿金。
若期限超过六个月而又不足一整年的,则按一年测算支付;若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则按照一个半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补偿;所谓“月薪”,乃是指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平均收入。
然而,如果公司能够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住宿设施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以确保
劳动合同得以继续有效执行,那么员工主动提出
辞职的情况下,可能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
赔偿。
至于具体的
赔偿金额,需要结合搬迁距离、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