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倘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员工并未选择续
签合同时,其所在雇主单位并不需要为此承担
经济补偿责任。
但是存在着以下这样一种特殊情形,即当雇主单位试图保持或提升原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件以期续订新劳动合同时,如遇员工对此表示拒绝续订,那么雇主单位在此情况下便无需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雇主单位选择采取降低劳动合同所约定各项条件的措施,从而使得员工无法接受相应条件并选择不续订时,则雇主单位在此情况下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将依据
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从事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将按照一年的标准予以计算。
至于那些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其经济补偿金将折合为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