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律法
法规之规定,
拖欠员工薪资相关的
劳动争议的法定
仲裁时效设为一年。
具体而言,该时效以劳工
当事人明确知悉或合理推断其权益遭损害之日为起始点进行计算。
若在
劳动合同期内因欠付
工资事宜引发的争议,
劳动者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
起诉讼应不受限于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然而,如当劳资双方的
劳动关系终结,则劳动者需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若您能提供确凿
证据表明在时效期限内曾经向雇主发出过
申诉声明,亦或是向相关政府部门寻求权利救助,甚至于雇主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形,则自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
若由于
不可抗拒因素或存在其他合法理由,致使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将暂时停止。
待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将继续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