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的补偿标准问题,其实际数额主要取决于引发解除聘用关系的原因以及具体情况。
例如就无过错方决定解除而言,假设
劳动者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职责,且在经过相关培训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之后,仍旧无法适应新角色要求时,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劳动者个人,或者选择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然后方可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还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以此方式来给予劳动者相应的
经济补偿。
然而,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而
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部分,则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工作一年便向其支付两个月工资。
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