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之受理与审结期限均依法设定明确规范。在正常情况下,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获仲裁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若认定其符合受理标准,则应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发出相应通知;反之,如认为其不符合受理标准,则应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原因。至于仲裁裁决方面,通常应于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
审理期限者,须经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延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
当事人,但延期时长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若
逾期仍未能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就此
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审理期限可能会因为各地区仲裁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事例复杂程度的不同而产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