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对于
拖欠薪资的
纠纷事例,法定的
诉讼实效应为三年。在此必须引起重视,这个长达三年的诉讼实效期间,是从
劳动者得知或是应该得知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计时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不支付
工资或不出具工资
欠条,那么就从那一天开始,计算三年的
诉讼时效;反之,如果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具体期限,则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此外,如果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权利救助,那么这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自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换句话说,由于劳动者采取了诸如
追讨工资等积极的维权行动,诉讼时效实际上得到了“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