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严格且明确的死亡判定标准。为了确保劳动人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对待
工伤认定这一问题上,不应掺杂任何可能不利于
劳动者的片面解读和认定。尤其是当涉及到脑部功能已经完全丧失(即所谓“脑死亡”)的情况下,此类患者的生命状况已经呈现出无法扭转或恢复的性质,此时,持续性的救治仅仅能够延长患者临床死亡时间而已。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我们应当尊重医学界普遍认同的“脑死亡”作为死亡判断基准。而关于
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意见
起始时间与突发疾病起点的关系,我们建议将其作为计算“四十八小时”时间段的基础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