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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员工工伤

凡年届六十岁以上者,将不再被视为工伤的范畴,因其已年满退休之龄,已然失去作为劳动者的主要资格和权利,与雇佣单位之间仅定立为劳务关系,因此无法进行工伤的认定和申请。但在遭遇他人加害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侵权行为人提出人身伤害赔偿的诉求。
同时,有必要强调的是,就业单位与以下四类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均定义为劳务性质,具体如下所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顺利享受了养老保险福利或领取到了退休金的人士;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已经内退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士;失业在家等待上岗的人员以及其他类似处境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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