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届六十岁以上者,将不再被视为
工伤的范畴,因其已年满
退休之龄,已然失去作为
劳动者的主要资格和权利,与雇佣单位之间仅定立为
劳务关系,因此无法进行
工伤的认定和申请。但在遭遇他人加害的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向
侵权行为人提出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求。
同时,有必要强调的是,就业单位与以下四类员工之间的
雇佣关系均定义为劳务性质,具体如下所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顺利享受了
养老保险福利或领取到了
退休金的人士;还没有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却已经内退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士;失业在家等待上岗的人员以及其他类似处境的人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