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
保密协议的
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突破两年的上限。对于具有秘密保护责任的职工,雇主可以在正式的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之中明确约定
竞业限制事宜,并同时提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约之后,任命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该职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当劳动合同得以解除或终止时,如前所述的职员若前往与原用人单位同样生产或销售同种物品、从事相同业务的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创业生产或销售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业务,其适用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可超过短短的两载春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