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前终止合同是否视为违约之行为,这是必须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首先,若是在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前提下,任一方若故意地强制性提前终止合同,且未履行其
合同义务,那么这必定会被认定为一种
违约行为;
其次,如果经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或是存在法定事由,则提前终止合同将不会涉及到
违约责任的追究。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对于另一方来说,我们也需要给予他/她适当的
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码判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