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决定新的办公地点位于本市区的另一个地区并为提供同等职业发展平台时,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放弃并无需获取任何薪酬和福利上的补偿。
然而,如果新的办公地址迁移至其它城市,那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雇主有义务向员工支付适当
赔偿金或补贴,以补偿因所在工作场所发生的重大改变以及由此带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变动而给员工造成的利益损失。这种状况被视为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经济及生活环境等客观因素发生了极端的变动,导致
劳动合同的法定执行变得难以实现。但是,如果雇主已经尝试与
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但仍无法提出有效的变更方案来解决因
劳动合同变更可能产生的问题,那么雇主有责任向劳动者作出相应的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