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辞退孕期女工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孕妇职工有权提出如下
赔偿要求:
首先,其可依法请求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的
赔偿金,这部分
赔偿金额相当于两倍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应对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的
工资进行全额发放;
此外,正常工作时间以及
加班所产生的工资也应当随
同工资一并发放。
最后,
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为:
按照工作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当每满一年后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工作年限在六个月到一年之间则同样按照一年来算;
而若是不满六个月的情况,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此期间员工被强制终止了
劳动合同,那么她们每满一年都可以获得两个
月工资的额外
经济赔偿金。
至于其它经济补偿及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的缴纳,均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