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履行完毕的定向就业协议中所确认的服务期内,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请求。
这主要源于事业单位和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约中对于服务期限的明确限定。
只有在服务
期限届满之后,才能够申请职位调动或是正式推出工作岗位;
而在服务期限尚未结束之前主动离职的话,将有可能受到职业生涯方面的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
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
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
涉嫌犯罪,
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