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法规规定,
劳动者若欲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之一。
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如有意终止劳资关系,也只需提前三日履行告知义务,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
经济补偿方面,应按照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为基础,对于每满一年的
工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作为
补偿金。
对于超过六个月但未满足一年的工龄,则按照一年来计算;
若不足六个月的工龄,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