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参保义务而导致出现
因工负伤的情形时,受伤员工所应享受的
工伤待遇应当由作为责任方的用人单位来承担支付责任。
若有任何用人单位擅自违背《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按时为其职工购置工伤保险缴纳费用的基本义务,那么这无疑是对相关
法规的公然违反。
在此情况之下,建议受害职工应该直接前往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乃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应部门进行投诉并
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为其职工补全同期的工伤保险费用。
此外,
劳动者还具有充分的权利向用人单位索求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以弥补其身心受到的损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