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建立
劳动关系,即应签署
劳动合同;
若未能及时签署,则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予以
补签。
凡未及时履行此义务者,从用工之第二个月起到满一年后的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向
劳动者支付双倍的
工资报酬。
而对于那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被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达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