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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协议必须送达当事人吗

调解书乃法院或仲裁机构于审理案件期间,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后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公证书。不论在民事诉讼、仲裁,抑或是劳动仲裁等领域,当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在判决或裁决之前,皆可考虑先进行调解以谋和解之道。若调解成功,法院或仲裁庭将据此作出调解书。此等调解书须向签署调解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送达,一旦各方当事人依法完成签收程序,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若有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则该调解书将失去其法律效力。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多种途径。如遇直接送达困难,亦可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替代措施。若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送达目的,方可选择公告送达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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