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务之外的上班时间超出八个标准工时,原则上来讲即被视为
加班行径。在国家现有的
劳动法规框架内,
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時间不得超过规范的八个工时,若在超出此时间段之后,雇主仍安排员工继续投入工作,才可就其进行加班评析及相应处理。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下班之后主动参与工作并提供服务,这类情况并不构成加班。而且,倘若在
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雇主要求必须进行持续工作,那么也应当被解读为加班行为。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