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遭遇
重大疾病而遭解雇者,原用人单位理应进行相应
赔偿。
若受雇者尚处于
医疗期限内,但却遭受解雇,用人单位需依照双重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对该名员工予以补偿。
当医疗
期限届满之后,若受雇者的疾病尚未痊愈以致无法继续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依法通知解除与该名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并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根据该员工在单位服务年限,按实际月份数支付相应
工资作为
遣散费用。
倘若员工仍处在医疗期之内,则在这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决定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然而,若医疗期已结束,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之理由采取解雇行为,只需承担
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责任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