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具备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亦可向相关机构提出劳动
仲裁申诉。
值得注意的是,
劳动者需提交除劳动合同外其他能够有力证明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的各类
证据,如银行对账单、
社保缴费记录、员工工作证等。
假设用人单位并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界定双方是否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时,以下列凭证作为参考依据:
(1)
工资支付凭证及记录(如职工薪资发放明细册)以及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2)用人单位所发放给劳动者的用以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由劳动者自我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关于被录用的相关记录资料;
(4)考勤记录;
(5)其他同事或劳动者提供的相关
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