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劳动法规定,由雇佣方单方面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仍可享受到
失业金的保障,然而,这个条件必须是雇主主动与其达成一致协商后产生的结果。
在此基础上,只有符合下列几个前提条件的失业者才具有申
领失业金的资格:
首先,此人须按
法规要求参加了
失业保险,已从个人、企业两个层面按规完成了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年;
其次,其失去工作并非以自我为出发点所导致,即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最后,此人须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失业登记,且正式确立了寻求再职的意图。
在上述情况下,失业人员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将享受到依照法规规定的相关社会福利待遇等多重保障。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