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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合同不续签赔偿

根据国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若该劳动者已为公司服务满一整年之期,则应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薪资以作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而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法则是基于劳动者在当前就业单位的就职年数,以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对于已经跨越六个月并且不足一年的时间,则视为已为一年;
然而如果工作未满六个月,则仅可获得相当于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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