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
仲裁的正式庭审环节中,
当事人需言明自身全部主张之事实依据,以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提供的确凿
证据,并提出明确的仲裁请求。
若遇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对以上证据持有质疑态度,该过程则将进入辩护与质证环节,以此证实我方所声称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
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