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并非如此。
在自愿选择
退休并继续工作之后,这类人群不再需要支付
五险一金,因为他们已经从国家提供的
养老保险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或者开始领取
退休金。
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些退休人群在再次进
入职场时,其身份并不符合法定
劳动者的标准,他们与雇佣单位之间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
劳动关系,仅仅是建立了劳务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可以签署相应的
劳务合同以明确责任和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
社会保险权益是建立在正式且长期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对于退休后再次聘用的人士,通常情况下,他们与雇佣单位形成的只是劳务合作关系,故此,雇佣公司并不需要为这些人士承担五险一金的费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一)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