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工主动提出离职并妥善完成工作交代之后,终止
劳动关系的事宜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
在此过程中,劳工有责任依照双方事先的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倘若用人单位需要向
劳动者给予
经济补偿,则须在彻底完成工作交接之后,在规定日期内予以发放。
关于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根据该名劳工在企业供职期间积累之实际工作年限,每增高一年度,即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平均薪资水平的金额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