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
裁员,即用人单位在经济层面上为了减少开支、提高企业运营及管理水平,基于经济或技术等缘由而进行的大规模裁员行为。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每次裁掉员工不得多于二十人,即使裁员人数少于二十人且占据了公司全部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也同样视为经济性裁员。
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对于裁员条件与流程的具体规定。
同时,用人单位应对被裁减的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