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受解雇的事宜并不应计入他们个人的人事档案,然而,
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文件中或许会明确地记载着导致此决定的具体因素。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
劳动者被解聘事务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应的
离职证明,并且在收到该证明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前,必须协助劳动者完成其
个人档案以及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