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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因员工未婚先孕解除劳动合同

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中,对于已确认怀孕的女性劳动者,雇主不可单方面提出结束原有的劳动协议,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的女性劳动者,她们与所在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通常不会受到任意的解除或是终止。
若有此情况发生,那将被视为非法的操作行径,这些女性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对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
任何以女性职工未婚先孕为理由而解聘其员工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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