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看到,对于
劳动合同续约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
试用期的时间将不能超过一个月;
若是劳动合同期限长达一年以上却不足三年,其试用期也不应超过两个月;
同时,对于三年及以上的长期或无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为六个月。
关于同一家雇主及其对应的员工,在选择试用期方面只能有一次机会。
简而言之,如果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就不再存在意义,而应当被视为原本的劳动合同期。
此外,这部法律也对滥用试用期以及试用期过长得情况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首先,它限制了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
其次,同类的雇佣方与受雇者之间只能设定一次试用期;
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用短期合约取代长期聘用,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以设置试用期;
最后,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或者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等的话,此时的试用期便不成立,应将此期限视作原劳动合同期限看待。
综上所述,这些细致而必要的条款无疑反映出《劳动合同法》编纂的目的——规范劳动市场秩序,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