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
雇佣关系中,若暂时性工作岗位的
劳动者未签署
劳动合同便被解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的条款,用人单位需从开始雇佣之日起逾时一个月但不满一整年未与该劳动者建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数量的
工资;
若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则在依法解约时需要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出现如下七种情况之一,意味着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辞退时的
经济补偿:
首先是如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其次是在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通知并与其达成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然后还有在满足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管理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再次是在遵守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基础上,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想要维持原劳动合同或提升原本劳动合同中的条件并要求劳动者继续
履行合同,而后者却拒绝接受此种条件的续约,那么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结束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也应当予以
赔偿;
最后便是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满足第四项或第五项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该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进行赔偿;
当然,也不能排除由于法律和行政条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