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用人单位实施
违法解雇行为而言,可从以下三大
类别来加以归纳和分析:
首先,法定禁止
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却肆意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例如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染有
职业病或因工作遭受伤害以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员工,以及在规定
医疗期限内患有疾病或未设立疾病的员工,均在法定保护范围之内;
其次,当具备法律所设定的条件尚未充分实现时,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最后,当用人单位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时出现违反法律之规定的种种情况,亦需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与警惕。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