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职工若因工作原因而受到
意外事故或
职业病影响,有权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包括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购买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方案及相关医疗资源。
其次,对于
工伤事故的处理,应当遵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职工权益,员工对
工伤医疗的需求应当优先满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前往附近医院接受急救处理。
当工伤员工具有自主决策能力并明确表达意愿,且在
违约责任方确实存在过失的情境中,得以通过解除或结束与其现雇主之间的劳动力合同来维护自身权利,这种解约方案可使得工伤
劳动者受益于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贴和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性失业辅助金。
然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失业辅助金的具体额度需按各省级行政区划的具体规定决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若工伤员工有意解约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虽然在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但若工伤员工主动提出并采取措施解约,将有机会在享受
工伤待遇的前提下额外获取
经济补偿金。
换言之,在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过失的前提上,当工伤员工主动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时,才有可能在享受工伤福利的基础之上,额外取得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