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如涉及追索
工资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等事宜,
仲裁委员会经
当事人申请,对于此类案件可作出先予执行的决定,并将其移交至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进行执行处理。
然而,
仲裁庭判定给予先行执行的权力,需满足如下几个特定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益与责任关系必须清晰明确;
其次,若未能予以先于执行,必定会对申请者的基本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
劳动者提出了先行执行的请求,则无需额外提供任何
担保措施。
此外,当争议事件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且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已经生效时,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期限予以履行。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
强制执行。
而受案的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应依法执行相关法律程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要在支付薪资待遇、工伤
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项上已签订调解协议,且雇主在约定的期限内部能按约定履行,那么劳动者即可凭调解协议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支付令申请。
人民法院也必须依法签发支付令。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都体现出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的明晰性和严肃性,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合法维权和保障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