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辞职事务时,并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或者提交报告,更无须得到上级的审批认可。只需要您依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递交辞呈通知(若处于
试用期阶段,则仅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即可),自该期限截止后的下一日起(即试用期结束后的第四日),便有权依法主张单位为您办理离职相关事宜,并且应当如数支付您的全部薪资;若遇对方拒绝执行此项义务,您可选择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权。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