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
拖欠员工因患病而产生的
病假工资,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单位发出了责令其限期支付的通知之后,仍然拒绝支付的情况下,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
仲裁机关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加倍支付
赔偿金的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责令用人单位以应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例来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