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促使本公司采纳本人辞退决定,并获得相关薪酬补偿,则需确保用人单位属于非法解除
雇佣关系的范畴。一旦成功使公司认可并实施辞退决定,这将触发以下两项必要条件以给予
赔偿:
首先,如果公司在此过程中无过错地解雇了
劳动者,那么公司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其次,假如公司违反了相关
法规,对劳动者进行了不合规的辞退处理,同时劳动者并不期望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协议或实际情况已无法维持这种协议,此时,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数额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对于劳动者而言,若期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可以考虑以下途径:首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力争获取赔偿款或
经济补偿金;其次,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发,请求该部门采取措施责令公司落实支付责任;
第三,向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等专业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恳请协助调解;
此外,还可以向所在企业的工会寻求帮助,期待其能代表劳动者正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最后,
当事人可以在
被辞退之日起1年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通过
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对该
仲裁结果不满,可在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此外,以上各项步骤并非唯一有效选择,也可根据实际情境,另行选择适合自己的途径主张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