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
法规,企业需要提前三天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方可终止
劳动关系,若因员工在
试用期表现未达到公司招聘要求,企业同样须遵守此约定。
2.依据现行条例,如
劳动者在适用期内欲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同样须提前三日告知公司,反之则违反此项法规。因此,无论劳动者或企业方面,对于自身需求之变动,均需提前三天进行申请及沟通。
3.若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公司之录用标准,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双方关系。但在此情况之外,倘若企业采取
违法手段予以解雇,则需对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设置必须符合
国家法定要求。具体而言,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且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至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而对于
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仅可延长至六个月。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