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自雇佣开始之日起持续超过一个月而不足一年未能向被雇佣者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时,应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每位被雇佣者每月两倍的薪水收入,并且必须与被雇佣者重新建立并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果被雇佣者仍然不愿意与雇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雇主应该以
书面形式通知被雇佣者
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
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将根据被雇佣者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进行计算,每增加一年的工作经验,就会额外获得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如果雇员为期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则视为满一年计费;
如果工作经历不足半年,雇主每月需发放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