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若雇主欲解除
雇佣关系,可将已为公司服务十年及以上的员工进行辞退,然而当员工在企业中积累工作时长达至十年之际,被实施无理解聘时,该员工有权主张因解除与雇主之间
劳动关系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对于任意一位服务于本企业、每满一整年者,雇主需向其支付相应的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
如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且未达到一年期的,此
补偿金额将被视为一年的补偿金额;
至于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雇主应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在计算补偿金时,所依赖的月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当指的是,自雇主做出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起向前追溯的十二个月份内,雇员实际应得的
工资总额,换言之,即以应发工资为准计算。
此外,若雇主在解聘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行为,则必须根据补偿金的标准,向员工额外支付相同金额的两倍,作为对解聘行为给员工带来的经济损失的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