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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吗

根据相关规定,若雇主欲解除雇佣关系,可将已为公司服务十年及以上的员工进行辞退,然而当员工在企业中积累工作时长达至十年之际,被实施无理解聘时,该员工有权主张因解除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对于任意一位服务于本企业、每满一整年者,雇主需向其支付相应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如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且未达到一年期的,此补偿金额将被视为一年的补偿金额;
至于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雇主应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在计算补偿金时,所依赖的月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当指的是,自雇主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起向前追溯的十二个月份内,雇员实际应得的工资总额,换言之,即以应发工资为准计算。
此外,若雇主在解聘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则必须根据补偿金的标准,向员工额外支付相同金额的两倍,作为对解聘行为给员工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最新修订: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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