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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当双方达成共识后,劳动合同方可解除。
此外,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者能够以三十天为期限,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使双方劳动合同得以解除;
对于尚处在试用期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前述单位,便可实现劳动合同的解除。
反观用人单位,其在具备下述情节之一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未能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能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劳动者的薪资;
(3)未能依法替劳动者缴付社会保险费用;
(4)于制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以及(6)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属于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况。
然而若用人单位采取诸如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压迫劳动者进行劳动,或是通过违章指挥、强制冒险行为危及其生命安全,劳动者则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但在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能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雇的风险,如出现: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未达到录用标准;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给企业造成重度损失;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产生恶劣影响,经企方提出修改后仍未见改善;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或因犯下刑事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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