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因财务状况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破产或解散,并非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而是需要依法终止此项
雇佣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该企业理应向其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根据
劳动者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按照每满一年付给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
若劳动者的服务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那么我们将视作一整年来处理;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服务期未达到六个月,那么企业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