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实施
裁员行为:首先,当公司处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开展的
破产重整阶段;
其次,若出现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形;
再者,若企业需要进行转产、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调整其经营模式,并且经过与员工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时仍需裁减部分员工;
最后,若因生产经营中所依循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
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
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