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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实施裁员行为:首先,当公司处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开展的破产重整阶段;
其次,若出现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形;
再者,若企业需要进行转产、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调整其经营模式,并且经过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仍需裁减部分员工;
最后,若因生产经营中所依循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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