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业实体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时,他们必须严谨对待并关注如下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所有情况下,商业组织都应该与员工进行深度沟通和协商后才能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务必签订一份详尽且清晰的书面协议来记录这个过程。
其次,在进行任何有关
劳动关系的协商时,商业实体和广大劳动者都应始终秉承平等自愿以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避免采用
欺诈或威逼等不当策略,因为这样的协议将是无效的。
最后,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法律
法规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法定解除的理由并不充分或者无法证明,那么商业组织最佳的决策还是尽可能地通过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