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实施意在确保
劳动者在离开现有雇佣单位后,原所在企业可以通过向其支付相应的津贴,来规避劳动者可能对竞争对手构成的威胁。
在此方面,国家有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补偿金每月应不低于该职工在离岗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资的30%,且同时不能低于本地区的法定
最低工资水平。
若在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协议后三个月内,所属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则应当视为该
公司违约,此时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终止竞业限制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