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如果被客观评价为七级(伤残或障碍)级别,相关受害者可以享受到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定权利:首先,他们将获得工伤保险基金会基于伤残等级支付的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贴,金额规定为:七级伤残对应的赔偿金额为12个月的本人实际薪酬;其次,当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自然到期日终临时,或者是在职工单方提出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雇主都必须分别根据他们所处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在地区的年度人均职工月平均收入作为基准,向受伤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其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的具体数额(各个省市自治区会有所差异,详细标准请参照当地政策法规文件)为:七级损伤对应的金额为16个月;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的具体金额为:七级损失对应的数值为25个月。第三点值得注意的是,若工伤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超过五年的时间,那么他将可以得到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而对于那些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未满五年的受害者来说,则需要根据年限分别计算比例: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贴就会减少20%,在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仅差一年的情况下,他将只能得到全额伤残就业补贴的10%;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际,将不再享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