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未约定相关保密费用的情况下,
保密协议依然具备法效。
然而,若未能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竞争限制
补偿金,则双方均可据此主张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商业秘密,即指那些未经公开、能够为权利所有者带来盈利收益,具有使用价值且已由权利所有者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的技术及经营信息。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维护商业秘密乃是企业所享有的一项法定固有权益,其行使并不受制于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用这个先决条件。
不论企业是否已经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为之支出相应的保密费用,身处业务活动中的员工均应对所掌握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守秘密之义务。
任何擅自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均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犯
刑法,面临
刑事追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