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密约定生效的期限,现行的法律体系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保密期限问题应由各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加以厘定,并需将该约定明确体现在保密协议之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经营者有权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本公司商业机密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保密事项。
对于那些负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责任的劳动者来说,其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离职或解聘後的一段时间(通常为禁止同行业竞争期)内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若劳动者违反此约定,则应按照先前约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